各类人身险产品将迎来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不适用《办法》,银保监会将另行规定。
根据《办法》,所谓人身险产品,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相关资料图)
《办法》要求,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在信披内容和时间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若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对于决定停止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办法》还专门提及,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内容和主要特点。
在信披管理上,《办法》明确规定,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在监督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事务。
若存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的,或编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或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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